各国关于食品中的农药残留*相关法规及政策
• 中国:中国 2005 年公布了国家标准,对食品中的农药大残留*进行了明确规定,2006 年出台了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, 2007 年出台了《农药管理规定》,2009 年出台了《食品安全法》,2010 年成立农药残留标准评审委员会,以对食品中的农 药残留进行强行限定,保证食品安全。目前已修订和重新发布的农药残留标准中有:《食品中农药大残留*》(GB 2763- 2014)、《食品中百草枯等 54 种农药大残留*》(GB 26130-2010)、《食品中百菌清等 12 种农药大残留*》(GB 25193-2010)、《食品中阿维菌素等 85 种农药大残留*》(GB28260-2011)。
• 日本:2003 年 5 月,日本修订了《食品卫生法》。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,2006 年 5 月 29 日起日本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 残留“肯定列表制度”,并执行新的残留*。该制度要求: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大残留*;对于未 制订大残留*的农业化学品,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“一律标准”,即 0.01 mg/kg。
• 欧盟:欧盟 2002 年发布了《欧盟一般食品法》(EC178/2002),规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,并专门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, 负责制定欧盟统一的农药大残留*,这些标准以欧盟法规《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大残留*》(EC 396/2005) 形式 发布,该法规定了欧盟将对现有的农药残留*相关指令进行合并和修订,统一欧盟 27 个成员国标准,涉及 1100 种杀虫 剂在 315 种农产品中的高残留*,并对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采用 0.01 ppm 的统一标准。
• 美国: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要有 3 个,国家环境保护署负责农药登记、注册及标识,制定农药、环境化学物的残留*和 有关法规,公布《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*与残留容许量豁免》;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(肉类 和家禽产品除外);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,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。美国已制定了涉及 380 种农药约 11000 项农药 大残留*,此外还对有致癌性、未确定安全剂量的农药实行“零残留”制度。
• 联he国: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负责联he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项目的政府间工作机构。至 2009 年,食 品法典委员会已制订 168 种农药 3338 项*标准。2011 年 4 月,第 43 届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, 会议新制定 19 种农药 167 项法典农药残留*,修订 13 种农药 50 项法典农药残留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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